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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飞与匡乐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鄂1123民初2059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8-20
案件内容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23民初2059号

当事人:

原告:陈飞,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匡乐民,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飞诉被告匡乐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陈飞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陈飞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丁俊

书记员:

书记员方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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