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飞与匡乐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鄂1123民初2059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8-20
案件内容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23民初2059号
当事人:
原告:陈飞,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匡乐民,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飞诉被告匡乐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陈飞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陈飞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丁俊
书记员:
书记员方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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