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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克兰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湘07刑更753号
案由: 故意伤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6-04-11
案件内容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7刑更753号

当事人:

罪犯梅克兰。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因犯流氓罪于一九九四年五月六日被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流氓斗殴于二〇〇〇年四月二十七日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二〇〇一年被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被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

审理经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10)岳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梅克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折抵因聚众斗殴罪已被劳动教养的二年六个月,实际应执行刑期十年六个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服刑期至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6年3月1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梅克兰自2014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制作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11月共获考核分110.1分,其中获奖励分共13.8分。如2014年被评为监狱优秀学员获奖励分1分;2014年一季度至2015年二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先后5次获奖分共11.8分。该犯已执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梅克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梅克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梅克兰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十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雪

审判员袁美丽

审判员黄志坚

书记员:

书记员何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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