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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富弘权富置业有限公司与姬庆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粤0605民初8439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8-15
案件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605民初8439号

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富弘权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沿江北路**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

法定代表人:左嘉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修京,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姬庆松,男,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佛山市富弘权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姬庆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11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市富弘权富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5.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富弘权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赵燕

书记员:

书记员邓洁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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