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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明泉缓释肥料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曹鲲鸣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案号: (2016)黑0202执169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0-08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0202执16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明泉缓释肥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曹鲲鸣,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关于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明泉缓释肥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鲲鸣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鲲鸣已履行(2015)龙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169号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邓伟

审判员陈志东

审判员田波

书记员:

书记员李云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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