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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艳、林云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闽0181财保2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
发布日期: 2020-10-26
案件内容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81财保21号

当事人:

申请人:林云华,女,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云、魏乐和,福建向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翁艳,女,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香港居民,住福建省福清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林云华与被申请人翁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号:(2020)闽0181民初1431号),申请人林云华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翁艳名下坐落于福建省福清市(权利证书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6653132181820200000004)作为担保。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林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翁艳名下坐落于福建省福清市(权利证书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

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上述不动产在查封期间由产权人自行管理,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所有权及设置抵押。

案件申请费3155元,由申请人林云华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游爱民

书记员:

书记员庄秀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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