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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李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辽0191民初5362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3-27
案件内容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91民初5362号

当事人:

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负责人:宫涛,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蒙蒙,女,系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绍杰,男,系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园。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李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王坤义

书记员:

书记员陈佳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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