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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安定支行申请执行华通机电集团鄂尔多斯市销售有限公司、谢某某、冯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房屋裁定书
案号: (2015)包九原执字第571-1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8-31
案件内容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包九原执字第571-1号

当事人:

申请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安定支行,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

代表人吕某,行长。

被执行人华通机电集团鄂尔多斯市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谢某某,男,195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华通机电集团鄂尔多斯市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华通机电集团鄂尔多斯市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安定支行申请执行华通机电集团鄂尔多斯市销售有限公司、谢某某、冯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冯某某、张某某有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冯某某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xxxxxx)

二、查封被执行人冯某某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xxxxx)

三、查封被执行人冯某某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xxxxx)

四、查封被执行人冯某某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xxxxx)

五、查封被执行人冯某某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xxxxx)

六、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xxxxxx)

七、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执行员吕殿彪

书记员:

书记员杨文鑫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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