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81执92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云南路兴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茭菱路****。
法定代表人:蔡坤,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金汁路**
法定代表人:邓小顺,董事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路兴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的(2019)云0181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由被告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路兴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12394.6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未付工程款结清之日止,以512394.6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云南路兴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28元,减半收取5264元,由被告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路兴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17658.6元及利息,执行费7577.00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限定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未做财产申报。2019年10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执行中,本院向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到。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尚有案款517658.6元及利息。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刘军
审判员道永升
审判员徐树荣
书记员:
书记员陈绍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