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买提艾山、新疆博达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新0106民初1487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1-14
案件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6民初1487号
当事人:
原告:买买提艾山,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维吾尔族,叶城县良种场扎花厂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热比亚卡迪尔,新疆诚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博达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卫星路493号秦郡2栋5层一区办公9。
法定代表人:李光武,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买买提艾山与被告新疆博达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买买提艾山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买买提艾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买买提艾山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为224,905.55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6.79元(原告已预交4,673.57元),由原告买买提艾山负担,本院退回原告买买提艾山2,336.78元。
审判员:
审判长古丽米然热杰甫
审判员古丽斯坦斯地克
人民陪审员陈丽萍
书记员:
书记员加依娜尔吾拉尔别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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