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与汤良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穗增法执恢字第6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0-18
案件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穗增法执恢字第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乡路×号第×层,组织机构代码G3408122-X。
负责人:麦愈强。
被执行人:汤良庭,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汤良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增法民二初字第22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仍不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拍卖被执行人汤良庭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碧桂园岸芷汀兰×街×座×房的房产,拍卖成交价1005112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分配10496元并收取本案执行费。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周平
审判员徐国光
人民陪审员王桃金
书记员:
书记员汤奇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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