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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荣昇与滁州市博海电器有限公司、项兴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琅民一初字第01379-1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1-04
案件内容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琅民一初字第01379-1号

当事人:

原告:朱荣昇,男,195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朱康莹,女,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系朱荣昇女儿。

被告:滁州市博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法定代表人:项兴海。

被告:项兴海,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荣昇与被告滁州市博海电器有限公司、项兴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荣昇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滁州市博海电器有限公司的××××号、××××号、××××号吹塑设备(均由张家港市意久机械有限公司生产),并由冯海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滁州市××××、××××的房屋两套作为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荣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滁州市博海电器有限公司的××××号、××××号、××××号吹塑设备(均由张家港市意久机械有限公司生产)或价值96万元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冯海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滁州市××××的房屋一套;

三、查封冯海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滁州市××××的房屋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王旭东

人民陪审员张朝珍

人民陪审员陶丽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王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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