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荣昇与滁州市博海电器有限公司、项兴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琅民一初字第01379-1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1-04
案件内容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琅民一初字第01379-1号
当事人:
原告:朱荣昇,男,195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朱康莹,女,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系朱荣昇女儿。
被告:滁州市博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法定代表人:项兴海。
被告:项兴海,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荣昇与被告滁州市博海电器有限公司、项兴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荣昇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滁州市博海电器有限公司的××××号、××××号、××××号吹塑设备(均由张家港市意久机械有限公司生产),并由冯海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滁州市××××、××××的房屋两套作为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荣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滁州市博海电器有限公司的××××号、××××号、××××号吹塑设备(均由张家港市意久机械有限公司生产)或价值96万元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冯海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滁州市××××的房屋一套;
三、查封冯海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滁州市××××的房屋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王旭东
人民陪审员张朝珍
人民陪审员陶丽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王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