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4执恢87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91210282818713920B,住普兰店区丰荣街**;
被执行人:肖富裕,女性,1989年12月10日出生,210922198912102441,汉族,出生于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住,住辽宁省彰武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与肖富裕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民初字第0527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394361.97元及利息,现该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肖富裕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肖富裕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对被执行人肖富裕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财产启动传统查询,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进行了查封,并依法进入拍卖程序,因客观原因无法到现场对查封房屋进行处分。经查除以上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将被执行人肖富裕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肖富裕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又因客观原因本院无法对查封房屋进行处分,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待客观原因恢复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长张海川
执行员宫志友
执行员刘明翘
书记员:
书记员陈相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