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红心、河北乾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冀0903民初3359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0-21
案件内容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03民初3359号
当事人:
原告:叶红心,女,汉族,1973年2月16日生,住运河区。
被告:河北乾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玉秀
审理经过:
组织机构代码:585428669
住沧州市运河区学院路嘉禾一方花园12-1-103
原告叶红心与被告河北乾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叶红心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叶红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王霞
书记员:
书记员龚建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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