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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红心、河北乾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冀0903民初3359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0-21
案件内容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03民初3359号

当事人:

原告:叶红心,女,汉族,1973年2月16日生,住运河区。

被告:河北乾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玉秀

审理经过:

组织机构代码:585428669

住沧州市运河区学院路嘉禾一方花园12-1-103

原告叶红心与被告河北乾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叶红心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叶红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王霞

书记员:

书记员龚建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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