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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天又、林孔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闽07民终1286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9-02-01
案件内容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7民终128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孔灼,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天又,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856988036F。

负责人:何文静,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孔灼与被上诉人付天又、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2018)闽0783民初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林孔灼收到原审法院发出的缴纳上诉费通知书,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林孔灼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李力

审判员郑延平

审判员郑宗岳

书记员:

书记员吴倩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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