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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兰美玲、王启凤、王果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内0627民初41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2-14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627民初412号

当事人: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

负责人韩珍。

委托代理人林奕辰。

被告兰美玲。

被告王启凤。

被告王果花。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被告兰美玲、王启凤、王果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通知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现七日期限届满,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一直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孟令志

书记员:

书记员王紫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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