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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留信用社与李德世、辛松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豫0928民初297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7-25
案件内容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28民初2972号

当事人:

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留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刘国青,该社主任。

住所地:濮阳县采油一厂东侧路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会娟,该社法律顾问。

被告:李德世,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辛松彪,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贾祖承,男,199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留信用社诉被告李德世、辛松彪、贾祖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9年05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德世、辛松彪、贾祖承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留信用社撤回对被告李德世、辛松彪、贾祖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留信用社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聂泠雪

书记员:

书记员甘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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