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恩素与钟当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浙0329民初186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9-01
案件内容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9民初1863号
当事人:
原告:施恩素,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
被告:钟当俊,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施恩素康诉被告钟当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施恩素在本院向其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间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包伟华
书记员:
书记员林伊茹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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