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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恩素与钟当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浙0329民初186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9-01
案件内容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9民初1863号

当事人:

原告:施恩素,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

被告:钟当俊,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施恩素康诉被告钟当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施恩素在本院向其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间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包伟华

书记员:

书记员林伊茹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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