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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补正笔误裁定书
案号: (2020)晋1182民初409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8-18
案件内容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1182民初409号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对原告汾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超、王有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晋1182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20)晋1182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最后一段“案件受理费……”之后漏写一段关于上诉权利及上诉事项的内容,补正为:

“案件受理费3416元减半收取1708元,由被告李超、王有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蔚建中

书记员:

书记员刘思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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