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桂卿、深圳市弘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粤0306执恢1367号之一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5-15
案件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恢1367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桂卿,女,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弘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孙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桂卿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弘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12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8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7)粤0306民初126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126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陈锐钊
书记员:
书记员于慧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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