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2刑更1963号
当事人:
罪犯陈明章,男,1963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人,小学文化。现在长泰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滨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明章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2月2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刑期止日:2022年10月23日。执行机关长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于9月7日至9月11日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泰监狱认为,罪犯陈明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奖励证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八个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陈明章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明章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2016年获得上半年监狱级表扬、2016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表扬、2015年获得第4季度季度奖、2017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审批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明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明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4日起至2022年2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未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玲
审判员郭宇
审判员朱靖
书记员:
书记员薛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