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8602民初286号
当事人:
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690号5号楼501—3。
法定代表人:朱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健雅,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27号1008E座。
法定代表人:程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美琴,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视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50号14幢323室。
法定代表人:卢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意,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加锋,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夏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尧新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高山俊明。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上海视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夏普电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岳奇志
书记员:
书记员曹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