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执恢321号之三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苑路**。
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饶县五粮液专卖店,住,住所地:广饶县孙武路华东尚城南首
经营者马建明,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现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东营庆源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崔海明,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隆泰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高湾村
法定代表人万光辉,经理。
被执行人马建明,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饶县五粮液专卖店、东营庆源食品有限公司、东营市隆泰橡胶有限责任公司、马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的(2017)鲁0523民初4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1月11日,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9年1月15日,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2019年1月16日,本院裁定终结本院(2019)鲁0523执279号案件的执行。2019年6月11日,本院对案件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5046800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告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控制措施。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9月1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及其它财产信息。
2019年6月21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马建明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905030000016206792693账户存款5099434元(实际控制金额394.98元)、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广饶支行6223190508186696账户存款5099434元(实际控制金额240.66元)、6223190513450236账户存款5099434元(实际控制金额101.48元)、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高新区支行9001050500528869账户存款5099434元(实际控制金额230.23元)、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905031800010100658087账户存款5099434元(实际控制金额72.15元)、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府前街分理处905030210010100292556账户存款5099434元(实际控制金额26.09元)、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大码头支行905031100016200876939账户存款5099434元(实际控制金额23.58元)、在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营业部6213966600010005账户存款5099434元(实际控制金额229.34元)、在中国银行东营分行营业部232518179564CNY0账户存款5099434元(实际控制金额67.85元)、在中国农业银行广饶城南分理处62×××15账户存款5099434元(实际控制金额10.30元)、在光大银行东营分行51×××83账户存款5099434元(实际控制金额9.40元)、在北京银行沙滩支行营业部6029692020434898账户存款5099434元(实际控制金额3.74元);冻结被执行人东营庆源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东营分行营业部5901014170005242账户存款5099434元(实际控制金额30.69元)。冻结期限一年。同日,到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广饶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2019年7月3日,本院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马建明与赵翠云位于广饶县城南批发市场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广城南市场0006号)、土地一宗[不动产权证书号:广国用(2005)第104号]、位于广饶县康居花园小区**楼******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广饶20122230);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市隆泰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广饶县稻庄镇高湾村土地一宗[不动产权证书号:广国用(2010)第397号]、位于、位于广饶县××大街北侧××段房产三处(不动产权证书号20102694、广饶20102695、广饶20102696)。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7月3日起至2022年7月2日止。2019年7月15日,本院向东营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市隆泰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鲁E×××**福田牌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马建明名下鲁E×××**凯宴牌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庆源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鲁E×××**丰田牌车一辆(未实际控制)。查封期限二年,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7月14日止。2019年9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7)鲁0523民初4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刘广明
书记员:
书记员张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