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窦秀娟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京0112民初19027号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08
案件内容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2民初19027号
当事人: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晶,公司员工。
被告:窦秀娟,女,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敦化市丹江街江滨社区。
审理经过: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与被告窦秀娟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阳光保险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审判员梁睿诗
书记员:
书记员郭思雨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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