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新、孙智利、刘超、冀书胜公正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内2530执323号之一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2-24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2530执323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正蓝旗。
法定代表人杨志强,理经理。
被执行人马新,女,1973年9月11日出生,现住正蓝旗。
被执行人孙智利,男,1962年3月9日出生,现住正蓝旗。
被执行人刘超,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现住正蓝旗。
被执行人冀书胜,男,1971年6月8日出生,现住正蓝旗。
审理经过:
我院在执行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新、孙智利、刘超、冀书胜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正蓝旗公证处作出的(2019)锡蓝证经字第0068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依据正蓝旗公证处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的(2019)锡蓝证执字第0016号执行证书,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新、孙智利、刘超、冀书胜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390000.00元、利息(自2016年10月25日至2017年10月24日止,按月利率9.425‰计算)、罚息(自2017年10月25日至付清为止,按照月利率9.425‰计算)、复利(对应付未付利息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9.425‰计算至付清为止)及执行费5750.00元。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额日登宝力格
书记员:
书记员乌雅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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