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祥生与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仲裁2015执1707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穗中法执字第1706-1710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7-18
案件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穗中法执字第1706-171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杨辉,住广东省梅县。
申请执行人:宋祥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广州市花都区。
申请执行人:关丽雅,1978年6月26日,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
申请执行人:刘芳,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贤韵街31号101房
上述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龙英,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美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xxxx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晶,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杨辉、宋祥生、关丽雅、刘芳与与广州xxxx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五案,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穗仲案字第x号、(2014)穗仲案字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xxxx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有可供执行财产。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上述五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叶洁靖
审判员刘卓江
审判员刘皓
书记员:
书记员张新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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