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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祥生与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仲裁2015执1707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穗中法执字第1706-1710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7-18
案件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穗中法执字第1706-171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杨辉,住广东省梅县。

申请执行人:宋祥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广州市花都区。

申请执行人:关丽雅,1978年6月26日,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

申请执行人:刘芳,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贤韵街31号101房

上述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龙英,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美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xxxx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晶,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杨辉、宋祥生、关丽雅、刘芳与与广州xxxx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五案,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穗仲案字第x号、(2014)穗仲案字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xxxx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有可供执行财产。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上述五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叶洁靖

审判员刘卓江

审判员刘皓

书记员:

书记员张新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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