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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宇、徐国彦与王丹、裴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朝民立字第1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
发布日期: 2016-05-25
案件内容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民立字第1号

当事人:

起诉人裴宇,女,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起诉人徐国彦,女,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起诉人王丹,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第三人裴迅,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核起诉人裴宇、徐国彦诉被起诉人王丹、第三人裴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收到当事人起诉材料,并于2014年12月23日用本院立案庭一号窗口电话,通知当事人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来本院缴费,又于2014年12月24日向当事人邮寄了限期缴费通知书,但原告当事人拒收邮件。起诉人裴宇、徐国彦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递交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李贞慧

书记员:

书记员孙吉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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