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宇、徐国彦与王丹、裴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朝民立字第1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
发布日期:
2016-05-25
案件内容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民立字第1号
当事人:
起诉人裴宇,女,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起诉人徐国彦,女,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起诉人王丹,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第三人裴迅,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核起诉人裴宇、徐国彦诉被起诉人王丹、第三人裴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收到当事人起诉材料,并于2014年12月23日用本院立案庭一号窗口电话,通知当事人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来本院缴费,又于2014年12月24日向当事人邮寄了限期缴费通知书,但原告当事人拒收邮件。起诉人裴宇、徐国彦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递交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李贞慧
书记员:
书记员孙吉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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