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启凤与霍明珠、霍明娟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黑0304民初130号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3-18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304民初130号
当事人:
原告:张启凤,女,汉族,1937年10月12日出生,无职业,现住鸡西市滴道区。
被告:霍明珠,女,汉族,62岁,无职业,现住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霍明娟,女,汉族,60岁,无职业,现住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霍明喜,男,汉族,58岁,无职业,现住鸡西市滴道区。
被告:霍明英,女,汉族,54岁,无职业,现住鸡西市滴道区。
被告:霍明峰,男,汉族,50岁,无职业,现住鸡西市滴道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启凤诉被告霍明珠、霍明娟、霍明喜、霍明英、霍明峰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张启凤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启凤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启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张启凤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张洪霞
书记员:
书记员周晓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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