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张光辉、张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川1723民初445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6-01
案件内容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23民初445号

当事人:

原告:张光辉,男,193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莎,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超,男,199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启福,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光辉与被告张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张光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张光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朱海洋

书记员:

书记员王金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