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辉、张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川1723民初445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6-01
案件内容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23民初445号
当事人:
原告:张光辉,男,193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莎,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超,男,199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启福,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光辉与被告张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张光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张光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朱海洋
书记员:
书记员王金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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