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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考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粤5381刑初111号
案由: 交通肇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7-05
案件内容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5381刑初111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考明,男,1986年10月26出生,贵州省思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贵州省思南县,现住佛山市高明区。因本案于2019年3月1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4日被罗定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9〕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考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进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考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熊考明驾驶蒙G×××**号自卸低速货车从云浮市云安县往罗定市区方向行驶,行驶至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路段时,与驾驶人张某2驾驶的粤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上述两车受损、驾驶人张某2受伤送院治疗并于2017年12月24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熊考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熊考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考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张某1的证言;户籍资料、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查询情况登记表;捉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放行条;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技术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和解协议、收据、死伤者家庭情况登记表;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考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考明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考明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其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对方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熊考明是初犯,其犯罪后投案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部分损失,悔罪表现好,适用缓刑不致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熊考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员刘越

书记员:

书记员林灿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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