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碣支行、杨小荣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粤19执1313号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23
案件内容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执131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碣支行,住所地为东莞市石碣镇东风南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83862730Q。
负责人:温志雄,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晓君,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国标,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小荣,女,苗族,1987年12月4日出生,住所地为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碣支行依据已生效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莞案字第994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杨小荣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杨小荣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已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查封。为了提高执行效率,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本案协调决定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莞案字第9942号裁决书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并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将本裁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崔戈
审判员吴晋城
审判员胡炳辉
书记员:
书记员陈贵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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