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03执286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苏文泉,男。
被执行人:陈慧,女。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苏文泉与被执行人陈慧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苏文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豫13民终24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为本金380000元及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陈慧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催告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经网络查控,查明:
1、被执行人陈慧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豫R×××**丰田牌轿车一辆,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豫1303执286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车辆予以查封,经查上述车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本案系第二轮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2、其他未查询到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银行存款、保险信息。
二、本院经传统查控,查明:
1、被执行人陈慧名下有盛世龙源小区(合同号11411362)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豫1303执286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房产予以查封,经查该处房产该案为第四轮查封,暂无法处置。
2、被执行人陈慧名下有福成金色嘉园小区(产权证号15××**)经房管系统查询,该处房产已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慧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现被执行人陈慧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文泉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2017)豫13民终2478号民事判决书为准)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2017)豫13民终2478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崔炯
审判员曹伟
代理审判员靳志刚
书记员:
书记员杨超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