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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文泉、陈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豫1303执286号之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5-31
案件内容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03执286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苏文泉,男。

被执行人:陈慧,女。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苏文泉与被执行人陈慧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苏文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豫13民终24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为本金380000元及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陈慧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催告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经网络查控,查明:

1、被执行人陈慧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豫R×××**丰田牌轿车一辆,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豫1303执286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车辆予以查封,经查上述车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本案系第二轮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2、其他未查询到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银行存款、保险信息。

二、本院经传统查控,查明:

1、被执行人陈慧名下有盛世龙源小区(合同号11411362)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豫1303执286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房产予以查封,经查该处房产该案为第四轮查封,暂无法处置。

2、被执行人陈慧名下有福成金色嘉园小区(产权证号15××**)经房管系统查询,该处房产已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慧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现被执行人陈慧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文泉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2017)豫13民终2478号民事判决书为准)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2017)豫13民终2478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崔炯

审判员曹伟

代理审判员靳志刚

书记员:

书记员杨超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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