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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盛、魏群与魏群、朱炎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589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9-09
案件内容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589号

当事人:

原告:陈国盛。

被告:魏群。

被告:朱炎根。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盛诉被告魏群、朱炎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盛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国盛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国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陈国盛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沈光翠

书记员:

书记员屠建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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