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盛、魏群与魏群、朱炎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589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9-09
案件内容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589号
当事人:
原告:陈国盛。
被告:魏群。
被告:朱炎根。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盛诉被告魏群、朱炎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盛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国盛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国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陈国盛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沈光翠
书记员:
书记员屠建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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