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4民初12690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
主要负责人:叶志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乔,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美连,女,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0××××××××××××9。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罗美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被告罗美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信用卡欠款,构成违约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总额合计人民币248523.77元(其中透支本金199485.66元,透支利息12972.65元,违约金2547.78元,分期手续费33517.68元),以上欠款暂计至2021年1月25日止,自2021年1月26日起的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按附表所列合同依据继续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我现在没有能力一次性还款,原告主张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太高,不知怎么计算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合同约定:
2019年6月3日,被告罗美连向原告申请龙卡分期卡(卡号为622××××××××××5),并申请分期借款300000元、分期期数为60期、手续费率0.0028、手续费分期付款,并确认已仔细阅读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卡领用协议》、《龙卡信用卡装修分期业务约定条款》,愿意遵守各项规则。《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卡领用协议》约定:申请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可选择按不低于对账单所载的最低还款额还款,但当期对账单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全部交易款项从交易记账日起至还款记账日止计收利息,日利率上限为万分之五,下限为万分之五的0.7倍,并按月计收复利,未清偿最低还款额的,除应计收利息外,还应按当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最低为5元人民币。《龙卡信用卡装修分期业务约定条款》约定申请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按对账单列示全额还款,当期分期应还本金将依照龙卡分期卡领用协议计付利息,如未按对账单列示归还最低还款额,另计收违约金;自申请人不履行债务或申请人账户发生欠款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计算,连续两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申请人的分期付款债务应于发生上述事项时视为全部到期,申请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原告履约:原告共向被告发放分期借款250000元,分期期数为60期,手续费分期支付。
被告违约:被告自2020年6月17日开始逾期还款。
欠款情况:暂计至2021年1月25日,被告尚欠分期本金199485.66元、利息12972.65元、违约金2547.78元、分期手续费33517.68元。
五、原告以起诉方式主张分期借款提前到期。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请开立信用卡并申请借款,现其未依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据《龙卡信用卡装修分期业务约定条款》的约定主张分期借款提前到期,但原告诉请的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实际均属于被告逾期产生的违约金,原告计算的金额明显过高,本院依据公平原则予以适当下调,酌定暂计至2021年1月25日的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29656.87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罗美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199485.66元,利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合计29656.87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1月25日,此后的利息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14元、财产保全费1763元,合计4277元,由被告罗美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许红青
书记员:
书记员孙婉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