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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光路支行、李彦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豫0105执25728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2-17
案件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2572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光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与心怡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8589070M。

负责人闫军辉,行长。

委托代理人曹影,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英奇,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彦峰,男,汉族,1978年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郑玉建,男,汉族,1993年8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执行人康兰朝,男,汉族,1971年1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鑫望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北文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831870966。

法定代表人康兰朝。

审理经过: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光路支行诉李彦峰、郑玉建、康兰朝、河南鑫望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3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彦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光路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及复利)118642.58元(暂计至2018年10月20日,之后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收至实际偿还之日)、律师费10350元;二、被告郑玉建、康兰朝、河南鑫望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彦峰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61元、减半收取7480.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李彦峰、郑玉建、康兰朝、河南鑫望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因李彦峰、郑玉建、康兰朝、河南鑫望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光路支行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登记立案。

法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康兰朝已于2019年2月1日死亡,故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光路支行申请执行的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该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案件受理条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光路支行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春尧

审判员刘宇飞

审判员董争

书记员:

书记员任菲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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