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六沟镇大东窑村村民委员会与曹江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承民初字第03259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14
案件内容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承民初字第03259号
当事人:
原告承德县六沟镇大东窑村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丁昱文,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江元。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六沟镇大东窑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曹江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90.00元,减半收取184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丛培利
书记员:
书记员王海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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