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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雄伟减刑裁定书
案号: (2016)陕02刑更1877号
案由: 盗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6-12-29
案件内容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2刑更1877号

审理经过:

罪犯慕雄伟,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吴堡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居住地陕西省吴堡县,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6日作出(2008)吴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慕雄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29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裁定减刑二年,刑期自二00七年八月九日至二0一九年八月八日止。

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6年12月6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慕雄伟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2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陕西省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审查意见,同意陕西省崔家沟监狱对该犯的减刑提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二十六个。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慕雄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至二0一八年一月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宋超宁

审判员段建纲

审判员杨阳

书记员:

书记员杨花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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