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王立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沪0112民初38556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2-01
案件内容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38556号
当事人: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汪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圣洁,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立波,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审理经过: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王立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王立波系原告信用卡持卡人,欠款卡号(尾号XXXXXXXX********、XXXXXXXX********)。被告利用该卡透支原告资金累计人民币252,818.20元(包括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计算至2020年9月24日)(币种下同)。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透支款人民币252,818.20元。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乔蓉
书记员:
法官助理张磊蕾
书记员张磊蕾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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