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红星轮胎经销部与白云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迎民初字第2856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3-29
案件内容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迎民初字第2856号
当事人:
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红星轮胎经销部,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二电厂路口。
经营者薛秉忠。
委托代理人薛秉利,该经销部员工。
被告白云青。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红星轮胎经销部与被告白云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红星轮胎经销部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红星轮胎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王剑
人民陪审员姚婷
人民陪审员王晶
书记员:
书记员任瑞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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