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杨华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浙08刑更56号
案由: 故意伤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20-06-09
案件内容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刑更56号

当事人:

罪犯杨华,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现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6)浙0784刑初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2月1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20年1月2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浙江省十里丰监狱认为,罪犯杨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华在服刑期间,尚能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六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其履行财产性判项及有违规等情况,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华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20年3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根土

审判员唐海波

审判员吴宏斌

ggz

书记员:

书记员刘菁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