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王淑香与孙广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吉0182民初4430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1-04
案件内容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82民初4430号

当事人:

原告王淑香,女,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王润鸿,吉林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广武,男,195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淑香诉被告孙广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道明

书记员:

书记员王伟

裁判日期:

二○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