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香与孙广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吉0182民初4430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1-04
案件内容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82民初4430号
当事人:
原告王淑香,女,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王润鸿,吉林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广武,男,195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淑香诉被告孙广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道明
书记员:
书记员王伟
裁判日期:
二○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