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刑更308号
当事人:
罪犯蒋美玲。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苏0691刑初1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美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16年12月6日,该院又作出(2016)苏0691刑再1号刑事判决,撤销(2016)苏0691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中对蒋美玲的量刑部分,改判蒋美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被告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苏06刑再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691刑再1号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4月20日被交付执行。2019年3月27日,本院以(2019)苏06刑更5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21年5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21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21年5月31日至2021年6月4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蒋美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蒋美玲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美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2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2月共获得表扬五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蒋美玲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蒋美玲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沈杨
审判员陈舜
审判员施素芬
书记员:
书记员徐世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