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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香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豫1082执1409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7-31
案件内容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82执140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长葛市葛天大道与魏武路交叉口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自学。

被执行人:谢香菊,女性,1969年08月20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谢军伟,男性,1979年03月16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魏明辉,男性,1971年07月26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丁花兰,女性,1970年04月22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赵巧红,女性,1972年05月10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梅保军,男性,1969年11月02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香菊、谢军伟、魏明辉、丁花兰、赵巧红、梅保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谢香菊、谢军伟、魏明辉、丁花兰、赵巧红、梅保军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赵军

书记员:

书记员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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