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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中小企业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涟源市金鹏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湘1302执1421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6-06
案件内容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1302执142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娄底市中小企业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林,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涟源市金鹏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

法定代表人龙吉平。

被执行人龙吉平,男,汉族,1972年1月2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涟源市。

被执行人陈丽元,女,汉族,1974年5月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涟源市。

被执行人龙星春,男,汉族,1961年5月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涟源市。

被执行人吴青莲,女,汉族,1956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涟源市。

被执行人龙海涛,男,汉族,1980年12月5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涟源市。

被执行人梁艳花,女,汉族,1981年11月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涟源市。

审理经过:

娄底市中小企业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涟源市金鹏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龙吉平、陈丽元、龙星春、吴青莲、龙海涛、梁艳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2016)湘1302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涟源市金鹏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龙吉平、陈丽元、龙星春、吴青莲、龙海涛、梁艳花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娄底市中小企业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8年11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涟源市金鹏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龙吉平、陈丽元、龙星春、吴青莲、龙海涛、梁艳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2019年6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涟源市金鹏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龙吉平、陈丽元、龙星春、吴青莲、龙海涛、梁艳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本院又向娄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娄星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龙吉平、龙海涛、陈丽元名下有不动产,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2018年12月20日分别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员名单,并邮寄送达了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告知于申请执行人娄底市中小企业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申请执行人娄底市中小企业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需与被执行人协商议价,确定拍卖参考价,故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院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娄底市中小企业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6月3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5364620元本金,尚有5364620元未执行到位。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需协商议价,确定拍卖参考价,故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妥。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曹勤武

审判员廖晖

审判员谭周祥

书记员:

书记员陈文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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