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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鲁0282民初1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7-03
案件内容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82民初1号

当事人:

原告刘某,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即墨市。

被告于某,女,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即墨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张莉

书记员:

书记员傅欢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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