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鲁0282民初1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7-03
案件内容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82民初1号
当事人:
原告刘某,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即墨市。
被告于某,女,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即墨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张莉
书记员:
书记员傅欢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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