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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支行与苏颖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铜法民保字第00118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5-12-18
案件内容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铜法民保字第00118号

当事人: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7845799-2。

负责人屈蓉,行长。

委托代理人石剑、宗江霞,重庆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颖,女,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冉伟,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支行因与被申请人苏颖、冉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苏颖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幢*单元**号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支行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苏颖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幢*单元**号房屋(产权证号为209房地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陈嘉荣

书记员:

书记员向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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