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皖0321民初3028号
当事人:
原告:路某,女,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叶某甲,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审理经过:
原告路某与被告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永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路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5月相识并恋爱,2014年1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14年2月6日补办结婚证,××××年××月××日生育女儿叶某乙。由于被告不关心原告及孩子,没有责任感,且原被告常因家庭经济问题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女叶某乙,由被告负担抚养费,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偿还,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叶某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5月相识并恋爱,2014年1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14年2月6日补办结婚证,××××年××月××日生育女儿叶某乙。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路某对被告叶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沈永雷
书记员:
书记员于忠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