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雷春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伊执字第713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1-28
案件内容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伊执字第71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陈富,理事长。
被执行人李久成,男,1971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拉腰子村**。
被执行人贾丽荣,女,1968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拉腰子村**。
被执行人雷春林,男,1953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拉腰子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久成、雷春林、贾丽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久成、雷春林、贾丽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王鸿彬
书记员:
书记员方海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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