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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市海华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金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鲁15民申70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18-12-25
案件内容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5民申70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高密市海华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密市。

法定代表人:赵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相龙,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春杰,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金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负责人:林金峰,经理。

一审被告: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冠县。

法定代表人:许文民,董事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高密市海华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金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及一审被告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商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高密市海华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吉洪林

审判员陈正飞

审判员于景涛

书记员:

书记员刘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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