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时报》社与航天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京0105民初73003号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3-23
案件内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05民初73003号
当事人:
原告:《生命时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5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吴天红,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航天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1号神州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陈润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生命时报》社与被告航天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生命时报》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生命时报》社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生命时报》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生命时报》社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审判长李自柱
审判员裘晖
代理审判员谭雅文
书记员:
书记员梁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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