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鲁1724执575号之四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6-01
案件内容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4执575号之四
当事人:
被执行人:邬强,男,汉族,1979年03月14日生,住巨野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邬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邬强在中国农业银行62×××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50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杨卫民
书记员:
书记员贺文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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